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妥善保管与合理使用义务的界定

2026-01-11 16:04:08 6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障进入了全新的“法典时代”。第七百一十五条作为合同编中规范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重要条款,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行为义务进行了清晰界定,为平衡租赁双方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该条款不仅延续了原《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更在细节上加以完善,其内容深刻体现了促进物尽其用与维护财产安全的双重价值取向。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主要确立了承租人的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二是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条文明确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规定构成了承租人义务的责任基础。妥善保管义务要求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照管和维护,防止因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房屋毁损、灭失。合理使用义务则强调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或者根据房屋本身的物理属性、设计功能进行使用,避免进行不恰当的改造或超负荷利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妥善保管与合理使用义务的界定

该条款的司法实践意义尤为突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至承租人,出租人难以进行实时监督。第七百一十五条通过设定明确的法定义务,为出租人在房屋遭受不当损害时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例如,若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将居住用房用于经营性生产导致严重损耗,或疏于管理致使房屋设施因漏水等问题损坏相邻业主财产,出租人即可依据本条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有效遏制了承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了租赁物的长期使用价值,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无谓减损。

同时,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需结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法律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并非僵化不变,应允许在正常损耗范围内的使用痕迹,并尊重承租人为提高居住舒适度而进行的、不损害房屋本质的添附行为。裁判机关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损害原因、损失程度及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审慎认定承租人是否构成义务违反,而非对承租人施加过于严苛的保管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通过构建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与合理使用义务框架,严密地规制了租赁物的利用过程。它犹如一把标尺,既划定了承租人自由使用租赁物的边界,也为出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构筑了坚实的防护墙,对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