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销售误导情形下购房定金的退还法律分析

2026-01-12 17:36:27 8阅读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常因销售人员的误导性陈述而仓促支付定金,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从而陷入“被销售误导交了房子定金可以退吗”的困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剖析,明确相关权利与救济途径。

需厘清“定金”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其核心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一方若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若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此即“定金罚则”。该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依法成立且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若合同订立本身存在瑕疵,则需另行考量。

被销售误导情形下购房定金的退还法律分析

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销售误导通常表现为对楼盘规划、学区归属、配套设施、房屋性质或投资回报等关键信息进行虚假或夸大陈述,诱使购房者作出错误判断并支付定金。此种行为,实质上是干扰了购房者真实意思的形成。

若购房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依法主张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定金合同或预约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意味着,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关键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购房者应注意保存销售人员的宣传资料、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短信、录音录像)、载有不实信息的楼盘广告、户型承诺书等,这些均可作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开发商的误导行为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规定,并构成虚假宣传。购房者可据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调查与处罚。行政查处结论亦可作为民事维权中的有力证据。

实践中,购房者常面临举证困难、格式合同不利等挑战。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或定金协议中,往往包含“所有承诺以书面合同为准”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无效”等免责条款。对此,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若销售方的误导性陈述对购房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且内容具体明确,此类格式免责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免除自身主要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被销售误导后所交的房屋定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退还的。核心路径在于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依法行使撤销权。购房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在察觉被误导后,第一时间系统性地固定证据,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商品房交易中,保持审慎态度,对销售承诺进行多方核实,是避免陷入此类纠纷的根本预防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