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赂罪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定罪率偏低

2026-01-13 06:12:41 2阅读

行赂罪作为贿赂犯罪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遏制腐败交易,构建清正廉洁的社会秩序。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行赂行为被最终定罪处罚的比例,相较于受贿罪而言,呈现出明显偏低的态势。这一现象背后,是多重法律与现实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值得深入剖析。

从犯罪构成与证据认定的层面来看,行赂罪的司法证明面临独特挑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赂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定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时常存在模糊地带与解释空间。许多商业活动或行政审批环节中的利益性质难以被清晰、无可争议地认定为“不正当”,这直接影响了罪名的成立。同时,贿赂行为通常具有极高的隐蔽性与对合性,证据往往呈现“一对一”状态,缺乏第三方旁证。行、受贿双方基于共同利益极易形成攻守同盟,一旦任何一方否认,关键事实便难以认定。侦查机关获取行贿人供述、资金流向轨迹、利益交换合意等完整证据链的难度极大,容易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移送起诉或导致定罪失败。

行赂罪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定罪率偏低

刑事政策与诉讼策略的考量对案件处理产生直接影响。为了有效打击更为严重、危害更大的受贿犯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时会运用“污点证人”制度。即对行贿人依法从宽处理,以换取其关键证言,从而突破受贿案件。这种“抓大放小”的策略性选择,虽在打击主要矛盾方面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客观上确实导致一部分行贿行为未被独立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查处系统性、群体性腐败案件时,为瓦解同盟、获取核心证据,对配合调查的行贿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处缓刑的情况更为常见。

再者,法律适用与社会认知也存在一定偏差。部分行贿行为在特定行业或地域环境中,可能被错误默认为“潜规则”或“必要成本”,其刑事违法性的社会认知度相对较低。这导致一些行贿者自身罪感意识薄弱,甚至认为自己是“被迫”或“受害者”。当这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可能受到影响。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贿行为,例如数额较小且未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依据刑法总则的“但书”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赂罪定罪率偏低的现象,也反映出惩治贿赂犯罪综合治理体系的复杂面向。它提示我们,单纯依靠刑罚威慑并非治本之策。根治贿赂顽疾,需要进一步完善“不正当利益”的法律界定与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需要强化技术侦查与监察手段,提升证据固定能力;更需要深化市场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动机与机会。唯有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同时推进制度预防与文化培育,方能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