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解读

2026-01-13 09:21:31 5阅读

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性解读。

该法确立了破产程序的三大主要路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变价债务人财产并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最终使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重整程序则侧重于对具有挽救价值与可能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与债务关系的调整,以期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这三种程序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破产的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解读

破产程序的启动始于破产申请的提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同样有权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并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如中止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执行、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等。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得以公正、高效运行的核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其职责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集体意志的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等重大职权。为保障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日常监督职能的行使,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严格的法定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重整程序作为重要的企业挽救机制,其核心在于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需包含债务清偿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需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严格执行。

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规范的退出或再生通道,也强化了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与信用约束,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它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法律原则。